风险提示|如何避免保险销售欺诈

发布时间:2023-03-16 10:22:05
来源:实况网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2日,陈某与XXXXX人寿保险XX分公司签订10万元保险合同一份,该保险合同由客户服务指南、保险单等书面协议构成。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其认为:1.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隐瞒保险合同重要事实,如退保会有重大损失。2.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也未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保险合同签名均非其本人签字。3.电话回访录音过程中,并未提到缴费年限以及具体的保险期间,对于退保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轻描淡写、含糊其辞。

经法院查明,陈某在投保单“声明与授权”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等内容。此外,保险合同明确记载了犹豫期、退保后果、保险期间等内容,应当认定陈某对上述合同已经知悉,并且保险公司在对保险合同电话回访时,陈某表示对保险合同进行了阅读。

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陈某多次办理领取保险金、红利及利息、借款及保全业务等手续,而有关业务办理需要陈某提供合同并且本人签字,本案陈某称不知晓合同中的保险期间、退保后果等基本内容,显然不符合事实。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构成欺诈。

风险提示:

大家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说明相关保险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可能面临的后果。保险合同的签署,一定要确保是投保人、保险代理人本人签署。“犹豫期”条款一定需要醒目标注,并且确保投保人在知悉其含义及法律后果后签署。

素材来源:案号:(2016)苏06民终3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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